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寇**、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24)鲁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寇某氏在二审期间去世,其继承人寇**、寇**申请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据寇某氏高龄、重残的事实,重新暂定寇某氏的护理期限,按照1年6个月的护理期限判定上诉人赔偿寇某氏今后的护理费用43800元;涉诉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理由:1、寇某氏高龄、重残,其伤残等级为最严重的1级伤残,且重度伤残状态已经持续3年多,其护理期限应该以最短护理期限暂定。2、巨野县人民法院2021年、2024年两次判决对寇某氏的暂定护理期限都是3年,违背人类生、老、病、死的最基本逻辑和常识,...(本文书还有2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