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9000元;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暂计2830元(自2022年7月7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以59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的一倍计算,实际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6183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4月至7月,被告以资金周*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分多笔向被告转账59000元整。后因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今日被告仍分文未还。
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答辩权利。
原告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本文书还有1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