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谢**因与被申请人西宁房地*******(以下简称西宁房地产公司)、原审第三人青海省华************(以下简称华侨房地产公司)、原审第三人青海天悦**********(以下简称天悦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及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七)项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第(九)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二审法院在发出正式开庭传票的情况下却采用独任制审查,程序严重违法2021年4月12日,谢**签收西宁中院邮寄的传票,载明应到法院时间“2021...(本文书还有3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