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某日,被告人张**因浇地用电事宜与同村时任村主任的穆*1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张**以被穆*1打伤要求治病为由,强行进入被害人穆*1家中居住七八天,期间经多人调解仍拒绝退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穆*1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最终被害人穆*1被迫同意将穆*村一条浇地用线路交给被告人张**管理,并给付其现金3000元,被告人张**遂离开被害人穆*1家,被害人穆*1表示对被告人张**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述
穆*1陈述,张**与其兄弟张来增因浇地用电发生争执。后他在阻止张**砸浇地用电的变压器时,二人摔倒在沟里,张**报警后,民警协调过此事。次日张**与其妻、子女等六人到他家中,称被他打了,让他给其看病。经大家劝说后,仍不离开,张**及其妻在他家中居住八天。后他答应张**提出的条件后,张**离开。张**及其妻在他家中吃住未经他允许,他和妻子不能在家吃饭、睡觉,他儿媳、孙*因受干扰不敢在家居住,小卖铺暂停经营,损失3000元。他谅解张**,希望办...(本文书还有2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