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高强***********(以下简称高强亿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五项,依法改判高强亿圆公司支付:1.2017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7日延时加班工资176696元;2.2017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7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5922.07元。事实和理由:1.李*针对存在加班事实提供了《预拌混凝土运输单》,《预拌混凝土运输单》显示出勤时间与高强亿圆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所记载的时间明显不符。《考勤表》无劳动者签字,是不真实的。2.鉴于各方对于出勤时间陈述相差甚远,《预拌混凝土运输单》客观存在,故高强亿圆公司有义务提供《预拌混凝土运输单》,在其未提供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采信李*的主张,进而支持加班工资。
高强亿圆公司辩称,李*仅依据不知从何而来的《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和延时加...(本文书还有4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