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青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均无新证据、事实和理由,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青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依法改判;若无法直接改判,则将此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2.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严重偏差。第一,协议本质为投资关系的有力依据。仔细剖析双方签署的协议核心条款,“借款”字样并不能掩盖其中“乙方可每月分红肆仟元”这一关键约定。从商业惯例和法律原理角度出发,投资活动中收益分红是常见且合理的现象,这与民间借贷中固定利息回报在本质属性上截然不同。民间借贷通常会明确借款利息为固定金额,且还款主体大多为借款人本人亲自履行还款义务。然而在本案中,实际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的主体多为上诉人名下的经济实体,这一事实充分契合投资回报的逻辑模式,与投资关系紧密相连。一审法院仅仅因为协议中未明确被上诉人参与经营管理以及共担风险这一点,就将其认定为借款关系,这种判定方式完全忽略了投资关系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在当今的经济活动中,存在多种形式的投资方式,其中不乏投资者不参与经营管理而仅享受分红权益的情形。从双方协议的约定以及实际履行过程中的种种迹象来看,双方建立投资合作关系的真实意图清晰可辨,协议中的分红条款便是有力的证明,根本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典型特征。第二,被上诉人证据无法支撑借贷关系成立。被上诉人在原审阶段提交的借款协议存在明显缺陷,关键的借贷要素如借款用途、还款期限等均未明确约定。相比之下,这种不完整、不严谨的协议内容更贴合投资合作中约定相对宽泛、灵活的特点,而与...(本文书还有7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