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闵**与被告洛南******(以下简称:“东****司”)、彭**、田**、彭**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闵**,被告东****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任**,被告彭**、田**、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司、彭**向原告退还投资款500000元;2、判令被告东****司、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元;3、判令四被告对原告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请求共计1500000元,承担连带退还及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东****司、彭**于2020年11月4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原告闵**向被告东****司、彭**进行投资,投资款用于东****司海泡石开采生产项目。协议第2条约定:甲方(洛南******、彭**)必须保证在两个月内开采出海泡石矿。如果两个月内不能开采出海泡石矿,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闵**)的投资款,并赔偿乙方的翻倍的损失。第3条约定: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开采海泡石矿投资款共计500000元,甲方出售矿石五个月内退还投资款50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闵**按照约定,按被告彭**的要求,先将投资款30000...(本文书还有50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