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某某租赁****(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3)川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请求依法改判。2.某甲公司伪造虚假证据,型号为:225lvs,编号为:2256、3264的虚假买卖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物二卖,并伪造合格证,一审法院只是审理查明并没有依法作出判决。3.一审法院将格式条款合同作为判案的依据违反法律。4.依法支持唐**在一审提出的诉求,违约金赔偿292000元,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5.一、二审诉讼费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2020年4月9日,唐**与某甲公司签...(本文书还有3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