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与被告任**、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的贷款本息115288.58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费9066.12元;3、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834.63元(违约金以115288.58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1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债权实现费(律师费)2000元;以上费用合计140189.33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5日,被告任**...(本文书还有2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