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与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海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利息2267.4元,合计72267.4元。(逾期利息按lpr利率3.45%自2022年11月30日暂计至2023年11月3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律师费6050元由被告承揽;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双方于2023年4月27日签订还款协议,被告承诺7个月内归还全部欠款,但至今未还,遂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魏**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魏**因资金周*,向原告聂**借款,原告通过案外人韩*分别于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0月30日、2022年11月29日经中国银行向被告指...(本文书还有13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