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袁**因与被上诉人酒泉市兴*********(以下简称兴厦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确定袁**与兴厦公司各自承担相应责任;2.一、二诉讼费用由兴厦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袁**以兴厦公司四分公司的名义挂靠兴厦公司,兴厦公司只收取管理费。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兴厦公司违反该法律禁止性规定,允许袁**以兴厦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并收取管理费,但无任何违法成本,显然有悖于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指引评价作用。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该条规定,兴厦公司允许袁**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本案兴厦公司设立兴厦公司四分公司供袁**承揽工程收取管理费,却无任何违...(本文书还有5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