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2日凌晨0时9分许,被告人武**驾驶鲁r8××××号轻型厢式货车沿327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吕*镇窦庄村路口处时,与步行的被害人梁某发生碰撞,致使梁某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武**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逃离事故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武**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武**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经过证实,证明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
(3)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4)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人政治身份为群众。
(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具有c1驾驶证。
(6)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事故案发时的情况。
(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本文书还有1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