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邢**因与被申请人三亚福返***********(以下简称福返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3)琼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邢**申请再审称,2024年1月31日,再审申请人收到司法冻结信息,经查询得知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事实,然后联系原审法院取得原审判决及案件相关材料,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依法应予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再审。本案因送达程序违法而缺席审判,导致再审申请人无法出庭应诉并提交证据来反驳被申请人的主张及其证据,并且不审理再审申请人的证据将导致原审判决明显违反客观事实。另外,再审申请人未能举证系因未收到开庭传票而未收到传票并非自身原因导致。根据司法实践中认定新证据的一般原则,再审申请人持有的双方之间聊天记录等证据属于新证据的范畴,这些证据系直接证据,但被申请人在原审中并没有提交法庭,故这些证据存在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高度盖然性。因此,这些原审中未出现的证据满足形式要件“新”以及实质要件“足以推翻原...(本文书还有4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