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建商品*******(下称某建公司)诉被告某元建设********(下称某元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某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430134.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430134.26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按照lpr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苏地2020-wg-某号地块”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对商品混凝土单价、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送货义务,共计供应...(本文书还有1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