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何**的诉讼请求或驳回其起诉,一、二审诉讼费由何**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区分双方在不同货品中的不同的买卖合同关系,关于未发货的包品和项链,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关于未发货的名表,双方之间系代理关系。上诉人不应承担买卖合同相对方的责任。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是通过与上诉人“拼团”向案外人张**下单包和项链的团购订单,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未从中盈利,双方系合伙关系。关于未发货的名表,双方之间交易本质是上诉人代理被上诉人向张**进货,以促成被上诉人与张**之间的交易,被上诉人对此是明知的,张**才是被上诉人的交易对象,上诉人赚取的是介绍费。本案涉及刑民交叉,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的货款后立即将款项转给了张**,张**又将款项转给了陈**及李*乙等人,现陈**等人收取的货款因涉嫌合同诈骗案开庭审理,张**的案件经德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后也移送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分局,涉及张**及张**下线被诈骗的金额经司法审计和鉴定也作为证据移送检察院,上诉人也已经在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针对张**等人的诈骗罪立案。该案受害者金额...(本文书还有5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