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宣**,男,1971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商城县农*******(以下简称商城农信社)、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商城农信社提交的贷款欠息计算清单中显示2013年10月10日宣**偿还223930元,商城农信社对该还款事实认可,原审对还款事实未认定,判决从2011年6月9日起计算利息错误。二、商城农信社在原审提交的证据均是复印件,证据真实性存疑。不能排除商城农信社与宣**恶意串通,在宣**不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损害张**合法权益。三、商城农信社仅在诉讼时效...(本文书还有1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