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临沂中联*******(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原审第三人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郯城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诉讼代理人邹**,被上诉人中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原审第三人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并未承包兰陵县金氏会所、宝华化肥厂、宝华矿业、车辋焦化厂等工程,被上诉人在一审诉状中说上诉人因承揽上述工程的需要,连续多次向被上诉人购买混凝土,被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上诉人承包的事实,一审法院未查明该事实。被上诉人提供...(本文书还有2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