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以下简称中银消费公司)诉被告王*、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银消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银消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赵**偿还借款本金71505.58元、利息及滞纳金6796.42元,合计78302元;(利息及滞纳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26日止,下余利息、滞纳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145元。3、判令原告对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本文书还有1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