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安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丁*、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3)闽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胡**,被上诉人丁*、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置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某某置业公司赠送**层商铺与地下车库之间夹层,被上诉人已实际占用和使用,被上诉人利益和权益没有受损,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判决错误,应予以改判。具体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宣传资料中说明购买商铺,赠送**楼(即**层商铺与地下车库之间夹层),该赠送部分不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范围,规划许可上属不计容空*,不应作为商业、住宅等功能使用,因此认定中关于赠送**层商铺与地下车库之间夹层,属无效部分,损害了被上诉人作为买受人的权益,客观上造成被上诉人无法获得根据宣传资料所预期的商铺环境,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上诉人对此应当承担70%的过错责任,被上诉人承担30%的过错责任。某甲公司对案涉商铺在未有赠送面积情况下的市场价值的70%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赠送**层商铺与地下车库之间夹层,被上诉人已实际占用和使用,被上诉人利益和权益没有受损,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判决错误,应予以改判。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错误,应予以纠正。
丁*、黄**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宣传中关于“赠送部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部分,适用法律正确。2022年1月26日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建便函【2022】29号《关于撤回宏地国宾府项目重大变更认定的通知》虽作出撤回《关于宏地国宾府项目存在违规设计变更的函》和《关于宏地国宾府项目设计变更的回复》关于重大变更的认定,但同时该29号文亦明*:在保留原有封闭空*不改变的情况下,该变更属于一般设计变更,同时强调,应保留原设计...(本文书还有8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