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某建*******诉被告宁夏某建*******、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某建*******的法定代表人马*1、委托诉讼代理人虎某,被告宁夏某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碎石水**款11647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份,被告宁夏某建*******承包位于固原市××区改造工程,经原告与被告公司马**协商:被告宁夏某建*******在工程施工期间,原告为该工程供应碎石水**,约定每方单价为240元。约定后,原告为被告依约供应碎石水**,工程结束后,原、被告于2019年10月30日进行了结算,原告共供应12103方碎石水**,总价款为2904720元。被告宁夏某建*******在施工过程中于2019年9月25日已支付400000元,结算后,被告宁夏某建*******于2019年11月12日支付了1340000元,但剩余1164720元再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推诿,至今未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宁夏某建*******辩称:原告向我公司主张碎石水**款116472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公司与原告之间未对案涉工程碎石水**协商供料协议,我方与原告也未对碎石水**的单价进行洽谈约定,我公司也未给原告办理水...(本文书还有5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