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文号。
浔检刑诉【2022】50号。
指控事实。
2022年2月10日15时16分许,被告人樊**驾驶赣g9****号**轮摩托车,行驶至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大道与十里大道路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樊**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27.53mg/***.樊**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指控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本文书还有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