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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黑0227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11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vivo手机一部、银行卡两张;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提取的宁**银行卡流水、富裕县xxx情况说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明细清单、立案决定书、受理案件登记表;证人李*1、王*、郭*、闫*、李*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宁**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宁**犯帮助信...(本文书还有58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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