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4)鄂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1、结算未完成的关键事实被忽视。案涉合同明确约定结算流程和条件,即某乙公司须向某甲公司报送完整且准确的结算资料,经某甲公司审核确认后,方能完成最终结算。某甲公司在一审中已多次明确指出某乙公司未完成结算资料报送义务(根据双方往来聊天记录等可以证明),结算审核程序仅停留在项目层面,未经过合同约定的公司层面审核的事实。2、利息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由于案涉工程结算尚未完成,双方对于最终的应付款项存在争议,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二...(本文书还有4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