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於**诉被告马**、张*、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於**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马**,被告张*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人保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马**、张*、人保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33393.85元(其中医疗费120669.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营养费185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4159.5元、病历复印费14.4元);2.请求被告人保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马**、被告张*予以赔偿;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20年11月10日18时,在北京市昌平区安四路九华山庄内部,被告马**驾驶×××车辆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认定被...(本文书还有1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