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赣州市章贡区五洲大道与京九路交叉口渠化改造工程由某某公司承建。2017年6月1日,某某公司与黄**签订《五洲大道与京九路交叉口渠化改造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约定某某公司将该工程所有内容给黄**承包经营并组织施工。2017年6月25日,某某公司与邹**签订《五洲大道与京九路交叉口渠化改造工程施工项目合作投资协议》,约定某某公司将该工程与邹**合作投资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需资金由邹**投入,占股49%,某某公司以工程项目及施工管理业务和技术投资,占股51%。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质量安全及协调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主要由某某公司负责,邹**共同参与等。
2017年8月26日,某某公司(承包人、乙方)与某某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沥青道路路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赣州市章贡区五洲大道与京九路交叉口渠化工程的沥青路面工程施工发包给乙方,工程地点为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工程施工内容为6cmac-20sbs沥青混凝土结构层,4cmac-13sbs改性沥青混凝土结构层,改性乳化沥青透层,乳化沥青粘层,1...(本文书还有4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