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与被告陈*、某财产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86383.94元(不含保险公司垫付的18000元);二、鉴定费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25日,被告陈*驾驶行驶证为江苏乾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苏b-×××**/苏b×××**汽车,在行驶至盐城市亭湖区时,与原告贾**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伤及车辆损坏。伤后在盐城市第三、一、四人民医院及江苏省人民医院治疗。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贾**与被告陈*各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明,被告陈*驾驶的苏b-×××**/...(本文书还有3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