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阜阳市安*********(以下简称安程货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程货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程货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3435元、施救费140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16335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人民保险公司书面辩称:答辩人对皖kcu7**的保险情况与本次事故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答辩人对施救费有异议:施救费发票1400元,出具单位为湘潭市雨湖区强盛汽车维修服务咨询中心,该公司无车辆施救的资质及经营范围;对维修费真实性有异议:评估报告中损失金额虽为13435元,但其分为换件损失9615元、维修工时费3820...(本文书还有1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