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田**、李*、武汉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科技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李*、某某科技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田**、李*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合计133310.33元,其中借款本金112000元,截止2023年6月1日的利息2711.8元、罚息116.2元(含复利)、宽限本金14000元、宽限表内息4313.28元、宽限表外息169.05元(此后的利息、罚息以实际所欠金额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偿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某某分行对被告田**提供的位于武昌区**栋**单元**层**室的房屋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某某科技公司对被告田**、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田**、李*、...(本文书还有3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