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80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温泉镇小王*村**号。
上诉人李*区金********(以下简称金联华中心)、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联华中心、李**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2.上诉费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鉴定机构无专项评估资质,评估意见无依据,评估意见与待证明事项不存在关联性,金联华中心、李**多次请求专家辅助人到庭说明情况未得到支持,导致该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青岛正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衡公司)无专项评估资质。本案一审庭审和正衡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正衡公司的业务范围内无润滑油检测、发动机受损鉴定资质。正衡公司业务范畴内全列检测范畴无此类检测事项(详见正衡公司营业执照业务范畴)。正衡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出现严重技术指标规范适用错误,鉴定意见针对性的提出润滑油a
b开头所代表的含义,a为汽油、b为柴油机。并且提出克莱斯勒用户手册标注建议使用符合ms-11106且aceac3认可的sae5w-30低灰发动机机油。据此认为金联华中心、李**长期加注不符合王**车辆产品手册机油造成王**车辆受损,判定金联华中心、李**100%过错。美国石油学会(api)发布取消了cg-4及之前的柴油机油等级,金联华中心、李**选用的美孚1号**w/40(产品已经超越...(本文书还有6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