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2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4年4月2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徐**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已发生的医疗费270707.36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10200.00元(100.00元x102天)、护理费18835.58元(154.39元x20天x2人+154.39元x82天x1人)、误工费51639.84元(159.96元x329天,2020年5月15日至2021年4月9日)、就医交通费4200.00元,合计人民币355582.78元的50%即177791.39元。2.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待鉴定后予以明确的营养费(含后续治疗期间),2021年4月9日出院后误工费、护理...(本文书还有3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