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鲍**、衡水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鲍**、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暂计50000元(待鉴定后确定具体数额);2.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280946.84元;2.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9日15时30分许,被告鲍**驾驶被告某甲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t6****、冀t****挂的重型半挂列车,沿宝平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49公里9...(本文书还有3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