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因与被上诉人盛**及一审第三人永**质押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番禺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谢*与盛**本不相识。盛**欲向永**借款,永某司委托其法定代表人谢*签订涉案《借款合同》。谢*签署该合同的行为属于作为永**法定代表人履行的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永**承担。谢*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涉案《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向目标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涉案《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向质押物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上述约定合法有效。根据该约定,本案应由番禺法院管辖。
盛**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盛**以谢*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谢*...(本文书还有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