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向**、宁波市全*******、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霞独任审判,于202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被告向**、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市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以其交通事故受伤未获赔偿为由提出诉请:判令被告向**、宁波市全*******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100.03元,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2年12月20日9时...(本文书还有25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