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莫**诉被告深圳市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莫**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维修款9917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立案时开始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3月16日签订工程维修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维修位于佛山北滘清越花园首开区××栋××栋,维修时间从2021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15日,维修合同金额为520285.4...(本文书还有1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