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支公司出庭应诉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民保险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发生事故的时间:2021年9月29日。
二、地点:定州市北内堡村十字路口处。
三、事故发生经过:张*驾驶冀as××**小型轿车在上述地点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张**相撞,致两车受损、张**受伤。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张*负全部责任,张**无责任。
五、关联案件情况:无。
六、受害人基本情况:张**,女,汉族,1973年7月**日出生。住院...(本文书还有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