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台州市江*********(以下简称江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岭市卓***********(以下简称卓立公司)、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卓立公司、薛**支付440162.6元及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卓立公司、薛**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电缆沟盖板单价是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江南公司一审时提交了7份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证据,但一审判决书中未列明。该7份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卓立公司已支付的每一笔货款均依据江南公司出具的发票金额(单价不含税93...(本文书还有3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