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中裕**********(以下简称中裕卧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北京市怀**************(以下简称兴隆庄村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裕卧龙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涉案《租赁协议书》签订合情合理,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及他人均未提出异议,不应全部归于无效。1、协议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履行符合各方当事人利益,并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合情合理;2、怀柔镇政府径行拆除涉案房屋行为违法,原审法院以“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直接认定合同无效过于武断;3、长期租赁不等于“以租代售”,涉案协议性质上尚在租赁合同范畴。(二)李*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李*在与我方、兴隆庄村委会签订案涉《租赁协议书》时存有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损失;2、李*应就对案涉房屋的占有及使用支付适当费用,该项费用应从赔偿款项中扣除,原审法院...(本文书还有14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