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兴罗*********(以下简称兴罗*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晨豪******(以下简称晨豪公司)、陈**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兴罗*司上诉请求:撤销(2020)沪0118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多处错误,适用法律片面,有违司法公平正义。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但兴罗*司诉请是解决多起纠纷且各诉请无关联,该认定明显错误。兴罗*司在一审的四个诉请分别为:“(1)请求法院确认在晨豪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民币30,177,400元(币种下同);(2)请求法院确认陈**在晨豪公司破产案件中的152,483,300元债权不属于财产担保债权;(3)请求法院对陈**的债权金额重新进行认定;(4)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陈**对晨豪公司享有的有财产担保债权44,776,480元的抵押权。”四个诉请相互关联且具有前后关系,在一审法院组织的两次谈话中,我们均予以了详细说明。
首先,关于诉请一,经兴罗*司申请,2018年8月10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沪0118破****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晨豪公司破产清算案。后法院指定了破产案...(本文书还有5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