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荆州支公司)、第三人荆州市博*********(以下简称荆州博越劳务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平安财保荆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第三人荆州博越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平安财保荆州支公司赔付原告意外伤害赔偿金67480元(残疾保险金50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4400元、鉴定费用308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平安财保荆州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08月20日第三人荆州博越劳务公司雇佣了原告从事消防安装工作,并为雇佣的人员向被告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c款),投保的内容为意外身故、残疾保险每人保额为50万,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人50万,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每天200元,保险期限2021年08月21日至2...(本文书还有2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