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安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某某公司支付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496元;2.依法判决某某公司支付王**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300元(230元/日×5×2);3.依法判决某某公司支付王**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11日停工留薪工资4680元(230元/日×26日-1300元);4.依法判决某某公司支付王**代通知金5748元;5.依法判决某某公司支付王**未支付加班费44371元(其中工作日加班时间为389.5小时×28.84元/时×0.5=5616元;周*加班时间为112.5日×230元/日=2587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为28日×230元/日×2=12880元)。事实与理由:王**于2022年10月进入某某公司单位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2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岗位是焊工,每日工资为230元,合同到期后双...(本文书还有44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