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白城市龙**********(以下简称龙成公司)、南通锦国******(以下简称南通锦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9月2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龙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徐**,被告南通锦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白城市龙**********在洮南市龙***小区一期土建工程中存在事实施工合同关系。二、确认原告在前述工程的已完工程造价(待鉴定后确定具体数额)并享有该债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0日,被告龙成公司与原告挂靠的南通锦国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在挂靠中被告南通锦国公司不出资、不垫资、...(本文书还有2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