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端*与南京某医*(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被告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潘*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20427.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15305.09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355708.8元,合计401891.38元。以上损失原告按照49%进行主张,要求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96926.78元;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3、被告承担与鉴定有关的费用1021.25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因“发现右上肺结节1月”入住被告胸心外科,入院诊断为:1、右上肺结节肿瘤?炎症?结核?2、甲状腺术后;3、干燥综合症。入院后被告仅行血常规、凝血、核磁等常规术前检查,未行穿刺活检,即于2020年6月1...(本文书还有4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