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2日,某成公司所有的鲁鲁h9××**引车停放在嘉祥县曾子像附近的停车场,同日傍晚19时15分许,该停车场发生火灾,致使停放在该停车场的鲁鲁h9××**鲁鲁h××**、鲁h鲁h9××**h鲁h××**h9鲁h9××**×鲁h××**重型货车的牵引车全部被烧毁。此事故经嘉祥县公安消防大队调查后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鲁h**鲁h9××**驶室下方发动机前部(车头方向为前)的位置,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飞火,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机械设备故障。事故发生后,人寿财险济宁公司向鲁h**鲁h9××**人达成赔偿协议,其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共计赔偿通运公司车辆损失共计230000元。2017年10月18日,人寿财险济宁公司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济宁分公司、某成公司返还其垫付的事故赔偿款项230000元。嘉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2017)鲁082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嘉祥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剩下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垫付款230000元;二、驳...(本文书还有4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