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蓝色*************(以下简称“青岛蓝色生物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唯*********(以下简称“青岛海唯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蓝色生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青岛海唯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蓝色生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520730元,同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至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按24%/年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租金及违约金共计656079元;2.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520730元,同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至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按24%/年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租金及违约金共计656079元;2.判令被告立即搬离青岛高新区河东路**号青岛蓝色生物医药产业园**号楼**层**号**房屋,并向原告返还房屋;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被告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日4663.26元计算的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青岛市高新区,租赁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合同对...(本文书还有5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