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与被告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3年1月11日,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23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钱**、廖**、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1.7万元;2.被告赔偿原告以11.7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2022年5月7日,利息为6059.48元)。
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4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施工建造位于杭州市萧*区益农镇镇龙殿村9组的别墅**幢,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52.8万元,合同签订后预付10万元,每层房屋支付10万元,正屋外墙做好支付5万元,尾款完工后付清。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又要求原告为其在房屋主体外建造一个小房屋**房屋面积32㎡。双方商定该房屋造价1000元/㎡,另外...(本文书还有3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