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保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追加王**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某某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事故损失共计102472元,第二次庭审变更为71838元(车损60166元、拖车费9872元、评估费1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16日19时3分许,第三人驾驶原告名下的q某m****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境内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q某m****...(本文书还有2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