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邹**因与被上诉人谭*、原审第三人崇义县龙******(以下简称“龙某乡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2024)赣07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改判邹**、谭*共同退还土地转让款180000元,并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息随本清;2.依法判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邹**、谭*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邹**向刘**退还土地转让款180000元无异议,但是应当由谭*共同返还土地转让款180000元。首先,邹**与谭*是夫妻关系,刘**将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刘**于2023年1月左右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随后因刘**在施工的过程中,被龙某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告知停止施工,刘**才知道所建设施工的土地不属于规划区域内。通过一审法院的审理,刘**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系邹**、谭*通过非法手段办理下来再转让的。一审法院并没有对刘**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来源进行具体的审理,如果只是邹**一人的行为获得,明显与事实不符。通过邹**的工作性质,无...(本文书还有5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