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诉被告佛山市某*******(下称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因瞿*、黄**与本案的审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通知了瞿*、黄**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参加庭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装修费8000元、违约金5700元、水电费678.74元、管理费648.32元、租金4433元,合共19460.06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9460.0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三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签订一份《...(本文书还有2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