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暨被告)武*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暨原告)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暨被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确认某甲公司与程**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1月28日解除;2.某甲公司无需向程**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28日期间的工资14599元;3.某甲公司无需向程**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客户管理考核奖15000元;4.某甲公司无需向程**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1月28日期间的工龄工资差额4149元;5.某甲公司无需向程**支付2022年4...(本文书还有14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