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诉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委托诉讼代理人宾钰湘和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4375元、施救费4000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71375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承保情况属实,答辩人愿意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保保险责任,标的车的损失已重新鉴定,应按重新鉴定结果确定。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15日18时10分许,陈*辉驾驶桂d******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南往北1525km+500m处,与郭亚军驾驶豫d******/豫d******重型...(本文书还有1157字未显示)